项目标题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 填写单位 | 出入境 |
填表日期 | 2012-07-04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咨询电话 | 市局:2252270 2252275; 德清县局:8060345; 长兴县局:6035184; 安吉县局:5554200 |
办理地点 | 市局:湖州市仁皇山街道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 德清县局:德清武康镇长虹东街357号; 长兴县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长兴市民服务中心二楼F区); 安吉县局:安吉县天荒坪南路62号安商大厦F座3楼 |
办理时间 | 市局:上午9:00--下午16:30(工作日) 其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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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
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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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收费标准 | 证件费:80元; 签注: 3个月或1年多次:80元 | ||
审批条件 |
1、非法定不准出境报备人员; 2、本市居民; 3、赴港澳就业、留学申请已获得港澳方同意;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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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人像采集服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提交户口簿,另需提交一方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证明); 3、赴香港就业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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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