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标题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审核 | 填写单位 | 出入境 |
填表日期 | 2012-07-04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咨询电话 | 市局:2252270 2252275; 德清县局:8060345; 长兴县局:6035184; 安吉县局:5554200 |
办理地点 | 市局:湖州市仁皇山街道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 德清县局:德清武康镇长虹东街357号; 长兴县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长兴市民服务中心二楼F区); 安吉县局:安吉县天荒坪南路62号安商大厦F座3楼 |
办理时间 | 市局:上午9:00--下午16:30(工作日) 其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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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
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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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 ||
收费标准 | 证件费:40元 | ||
审批条件 |
1、非法定不准出境报备人员; 2、本市居民; 3、符合赴港澳定居条件;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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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人像采集服务)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提交户口簿,另需提交一方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证明)。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16周岁以上学生所在的学校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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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